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小字第440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黃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借款糾紛,原告本以被告於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暨卡約定書上填載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
鄉○○路○○○號,而向本院提起訴訟,嗣因被告於起訴前設
籍在高雄市,乃聲請移轉管轄。茲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
,且原告為法人,並無合意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特別審判
籍之適用,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
弄○○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徐錦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