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86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張富美
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孝澤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之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40,000元{即(月租22,000元×12)÷10
%},應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27,1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