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66號
原   告  陳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被   告  江昱緯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言詞
辯論書狀電子檔(磁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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