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成樑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2864號),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成樑(下稱聲請人)依法於法定期間上訴,但經法院形式審查後,認為上訴理由不足,惟法院並未送達通知聲請人補提理由書,法院未予詳查,即逕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使聲請人上訴權益嚴重受損,請准予聲請案件回復云云。
二、經查:
(一)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因遲誤法定期限,以致不能為訴訟行為者,始得聲請回復原狀,以資救濟,若當事人固有之上訴權,基於法定原因發生喪失之效果,在現行法上並無准其回復之規定,自不能援用聲請回復原狀之程序辦理(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65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始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認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其理由非屬具體,其所為上訴,即不符上訴之法定要件,自得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以法院未通知聲請人補提理由書為由聲請回復原狀。惟查,聲請回復原狀係指當事人未能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為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訴訟行為為限。雖上訴理由之提出,係上訴要件之一,然法院僅於當事人上訴未附具上訴理由時,始應依法命之補提上訴理由,以完成上訴之訴訟行為;果上訴人於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僅其理由非屬具體,則上訴人所為上訴之訴訟行為業已完成。本件聲請人提起上訴時,已於上訴書狀敘述理由,其上訴之訴訟行為業已完成,僅其理由不屬具體而與上訴之法定要件有違,非未以書狀敘述上訴理由,易言之,聲請人之上訴並無遲誤上訴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要與回復原狀之要件不合,於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