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14號
原 告 涂慧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天生 間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
間佣金債權不存在。㈡確認本院85年度訴字第1503號中,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吳天生不存在。㈢本院85年度訴字第1503號和解筆錄
無執行力。其訴之聲明雖有三項,但訴之利益同一,不併徵裁判
費,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35000元(即原告所提
本院85年度訴字第1503號和解筆錄所載和解成立金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