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83號
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4,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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