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56號上訴人即被告獨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品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
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9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