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7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02701號原告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葉永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91年度訴字第2701號政府採購法事件之裁判,須以終止電光壹號輪看管維護合約是否合法成立為準據,該民事法律關係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506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受理中,經於民國92年8月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該件判決影本附卷可稽,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周玫芳法官劉錫賢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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