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豐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被移送人 葉志雄
被移送人 黃品霖
被移送人 高嘉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0年1月18日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0900557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駁回,並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葉志雄、黃品霖、高嘉名等三人,
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0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號前,因細故起口角進而互毆,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係屬專處罰鍰或申誡以下之案件
,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
分書,此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2條及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規定之本法案件事務管轄區分表規
定甚明。又簡易庭審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移送
之案件,發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係屬同法第43條第1
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
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亦有明文。是
以,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之案件,如屬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43條第1項所定案件,即應由警察機關自行作成處分
書,毋庸移送法院裁罰,如誤為移送,法院簡易庭就該等移
送案件,自應為移送駁回之裁定,退由警察機關依本法規定
自為處分。
三、查: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2款規定,而違反該規定係處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確屬專處罰鍰之案件,移送機關應自行作成處分書,
毋庸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移送機關不察,所為移送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3條規定,退回移送機關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