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 張海孝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建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