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 羅守善 上列聲請人與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簡上字第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 宋國鎮 法官、吳國聖法官、王炳人法官審理,經聲請人請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到庭作證,以釐清該委員會出具鑑定報告之疑點,惟未獲准許,並於辯論程序未終結前,當庭告知將於8月3日判決聲請人敗訴,因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該三位法官於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迴避等語,並提出開庭錄音光碟一件為證。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同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固由本院宋國鎮法官、吳國聖法官、王炳人法官等3位法官審理,惟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該3位法官已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而未擔任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之承審法官,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卷宗查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宋國鎮法官、吳國聖法官、王炳人法官等3位法官,就本院
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應予迴避云云,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黃怡玲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