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劉美雲 訴訟代理人 劉敬華 相對人 石蘭香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5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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