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67號聲請人瑞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俊熙 相對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凱疆 法定代理人 鍾映瑄 法定代理人 韋福全 上列聲請人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林家莉」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温俊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聲請人請求更正,並聲請人民事聲請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