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45號聲請人 吳聲典 相對人 劉興雲 相對人 陳盈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新竹縣○○鎮○○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48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