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5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5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547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世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54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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