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 魏雪卿 被上訴人 王俊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義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49,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