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98號聲請人 柯伊諾拉斌 (即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
民宣道會之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點「乃提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第15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應更正為「乃提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第15屆第3次、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至第8條、第11、12條、第14條至第17條(均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所記載之「附件」除原裁定後附之「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第15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捐助章程對照表」外,尚漏附「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第15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捐助章程對照表」,應補附「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第15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捐助章程對照表」之附件於原裁定之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附上更正後正本及附件。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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