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10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5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對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5月20日起至144年5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㈠於94年5月25日簽訂住宅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7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5月25日起至95年5月25日止,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57%機動計算,自95年5月25日起至96年5月25日止,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7%機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2.88%),自96年5月25日起,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7%機動計算,嗣隨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自借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㈡相對人又於95年6月16日與第三人筌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沛淇 為共同發票人,簽立本票向聲請人借款700萬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基準利率加10碼(每碼0.25%)機動計算,嗣隨聲請人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4.94%),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之借款自95年9月16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借款㈠尚積欠本金700萬元、借款㈡尚積欠本金6,732,25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住宅貸款契約影本、本票影本、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市│信義區│三興│1│1045│建│92│1/4│丙○○│││││││││││││││├────┼─────┼────┼────┼────┼────┼──────────┼──────┼──────┼────────┤││││││││││││││台北市│信義區│三興│1│1046│建│3│1/4│丙○○│││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0000○○○區○○○路2段││70號│三興│1│1045│鋼筋混凝土│3層││丙○○│全部│││││││││││││││││││物│││││3樓││││4層│9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