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乙○○被繼承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1萬583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3年1月2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現有遺產一筆土地,即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面積
6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97年1月28日鑑定價格新台幣90萬8000元);建物部分,包含已登記及未登記部分(東北斗段建號:1096、1991)建物門牌彰化縣○○鎮○○路○段○○○巷○○號(97年1月28日鑑定價格計:67萬5000元),總共合計為158萬3000元,且為鈞院民事執處強制執行中(莊股),爰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理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估價摘要表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