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5號原告 賴巡鏡 上列原告賴巡鏡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欲通行座落新竹縣○○鄉○○段383-3、383-4、383-9、383-6地號土地之面積,並提出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二、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