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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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4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本院95年度票字第135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3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卷附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於法即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係自民國84年10月23日起至85年10月20日止,至今均已經過10年以上,本票債權均已罹於時效,抗告人為時效抗辯,並為此提起抗告等語。然票據債權是否已罹於時效,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意旨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何君豪法官吳佳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美雲┌───────────────────────────────────────────────────────────────┐│本票附表:95年度票字第1356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84年10月20日│69,000元│84年10月23日│84年10月23日│613377││├───┼─────────┼─────────┼───────────┼────────────┼──────────┼───┤│002│84年11月20日│69,000元│84年11月23日│84年11月23日│613378││├───┼─────────┼─────────┼───────────┼────────────┼──────────┼───┤│003│84年12月20日│69,000元│84年12月23日│84年12月23日│613379││├───┼─────────┼─────────┼───────────┼────────────┼──────────┼───┤│004│85年1月20日│69,000元│85年1月23日│85年1月23日│613380││├───┼─────────┼─────────┼───────────┼────────────┼──────────┼───┤│005│85年2月20日│69,000元│85年2月23日│85年2月23日│613381││├───┼─────────┼─────────┼───────────┼────────────┼──────────┼───┤│006│85年3月20日│69,000元│85年3月23日│85年3月23日│613382││├───┼─────────┼─────────┼───────────┼────────────┼──────────┼───┤│007│85年4月20日│69,000元│85年4月23日│85年4月23日│613383││├───┼─────────┼─────────┼───────────┼────────────┼──────────┼───┤│008│85年5月20日│69,000元│85年5月23日│85年5月23日│613384││├───┼─────────┼─────────┼───────────┼────────────┼──────────┼───┤│009│85年6月20日│69,000元│85年6月23日│85年6月23日│613385││├───┼─────────┼─────────┼───────────┼────────────┼──────────┼───┤│010│85年7月20日│69,000元│85年7月23日│85年7月23日│613386││├───┼─────────┼─────────┼───────────┼────────────┼──────────┼───┤│011│85年8月20日│69,000元│85年8月23日│85年8月23日│613387││├───┼─────────┼─────────┼───────────┼────────────┼──────────┼───┤│012│85年9月20日│69,000元│85年9月23日│85年9月23日│613388││├───┼─────────┼─────────┼───────────┼────────────┼──────────┼───┤│013│85年10月20日│69,000元│85年10月23日│85年10月23日│61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