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5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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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人 金彥錩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吳素勤法官胡宗淦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峻發國際有限公司江│第一商業銀行 仁和分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壹萬貳仟肆佰壹拾│0000000││││東城│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