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叁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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