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214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被告 賴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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