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羅簡字第214號
原告 陳志軒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被告 羅琬瑩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羅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羅琬瑩、羅菀萱、羅正吉(下合稱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 許秋霞 所有,許秋霞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為向原告借款,而以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且為加強債權之擔保,兩造另立信託契約,許秋霞即於108年10月29日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信託登記予原告(下稱系爭信託登記),原告並於108年12月23日依約交付借款485,000元予許秋霞(下稱系爭借款)。然許秋霞業於109年3月23日死亡,依信託契約之約定,信託關係於受託人死亡時業已終止而消滅。又被告3人為許秋霞之全體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嗣原告起訴請求被告3人應於繼承許秋霞遺產之範圍內返還系爭借款,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在案,原告欲就系爭土地聲請強制執行,惟因系爭信託登記而無法執行,經原告單方向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申辦塗銷信託登記時,地政事務所又以本件應會同繼承人申辦塗銷信託登記為由駁回原告之申請,爰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第1148條第1項之規定及信託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3人應協同原告將系爭土地之系爭信託登記予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之第一類謄本、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開立之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暨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1頁),且核與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1年7月13日羅地資字第1110006499號函相符,而被告3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法第1條、第6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信託法第65條有明文規定。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信託財產依第125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65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亦有明文。
㈢經查,本件原告與許秋霞間就系爭土地信託契約之信託期間係自108年10月25日起至信託契約終止時或信託目的完成,信託目的為管理、使用、收益信託土地,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為管理、處分信託土地所有權,並無約定保留條款,於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時終止契約而信託消滅,且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人為委託人,屬自益信託,此有信託契約可證(見本院卷第52至53頁)。又系爭土地之系爭信託登記,因委託人即許秋霞死亡而終止,信託關係已消滅等情,業如前述,然因被告3人未能配合辦理系爭土地之塗銷信託登記事宜,是原告依信託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應協同塗銷系爭土地之系爭信託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86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3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編號
地號
登記原因
登記日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權狀字號
委託人
1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信託
108年10月29日
陳志軒
全部
108羅地字第018714號
許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