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謝英花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許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18元(計算式:2,300/㎡×14.66㎡=3,371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文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