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謝英花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許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18元(計算式:2,300/㎡×14.66㎡=3,371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