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22號上訴人 黃春綢 兼訴訟代理人 蔡明玲 被上訴人匯豐(台灣)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訴訟代理人 薛庭馨 訴訟代理人 廖繼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請被上訴人於10日內具狀說明自民國99年3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起迄今之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人?並補正歷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依被上訴人所提99年5月19日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法定代理人似為鄭海泉,若於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已變更,亦請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林慶郎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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