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60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等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