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原告丁○○
己○○庚○○辛○○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
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六樓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議字第九一七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議字第九一七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