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一號抗告人台北縣平溪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為不服下級法院裁定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從而,非因下級法院裁定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自無對之聲明不服之餘地,此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查本件原法院裁定主文係諭知將相對人追加之訴駁回,抗告人並無因該裁定而受不利益之情形,其對之提起抗告,依首開說明,自非合法。至原裁定理由欄記載抗告人同意相對人請求變更之條文,縱有誤載,亦不涉及原裁定對抗告人有何不利益,而屬聲請原法院更正裁定之問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
v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