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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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31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