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案件,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附表編號一、三所示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常業詐欺罪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