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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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為警扣得海洛因一小包淨重○.○四公克(毛重○.二五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此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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