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五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之九十二年三月間某日起至緩刑期間內之同年六月十九日回溯之七十二小時內之某一時點止,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緩刑期間內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