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
原告新力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送達代收人甲○○被告正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複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同證人 謝价倫 ,被告應攜同證人 陳政茂 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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