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二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八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