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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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二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第二章章名為「目的事業」,第五條條文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持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登記書影本送請主管機關備查。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二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院,原捐助章之部分條文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修正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府社福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院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南投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府社福字第號0000000000─○函、原捐助章程、新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德安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如主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