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二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內,從未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依法告誡並協尋訪視,訪視時並當面告知至該署報到並接受保護管束,惟仍未至該署報到,且訪視時其妻表示其有違反保護令之情事發生。依其情形,受保護管束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聲請書誤為保安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及第四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四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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