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鍾火林
送達代收人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折合銀元肆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及被告三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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