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517號上訴人 巫家蓮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 律師
陳君維 律師被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訴訟代理人 周瑤敏 律師
林彥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