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郭媽 為法定代理人 楊金石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原告 郭曉惠
郭豈岑 被告 林暐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方鴻愷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