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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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36號上訴人 吳黃貞子
吳志明 吳書嫺 吳素溫 吳素娥 被上訴人 黃廖茶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3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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