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92號上訴人 簡威珉 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92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4707元(即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5525元(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