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美銀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二十元計算之違約金加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