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叄、肆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叄、肆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壹、貳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78年4月6日間起犯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強盜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編號1、3、4三罪,曾經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
(五)解釋),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殺人│懲治盜匪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權10年;減為有期徒刑││期徒刑6月│││10年,褫奪公權6年8月│││├───────────┼──────────┼──────────┼──────────┤│犯罪日期│78.09.06│78.04.06至79年初│78.08.27至78.09.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79年偵字第6642號│79年偵字第6642號│79年偵字第664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79、10│86年度上訴字第79、10│86年度上訴字第79、10││││2號│2號│2號││實├─────────┼──────────┼──────────┼──────────┤│審│判決日期│86.11.05│86.11.05│86.11.0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79、10│86年度上訴字第79、10│86年度上訴字第79、10││││2號│2號│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12.14│86.12.14│86.12.14│├─┴─────────┼──────────┼──────────┼──────────┤│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4數罪併罰││編號1、3、4三罪,曾│││││經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6月│││││││││││││├───────────┼──────────┼──────────┼──────────┤│犯罪日期│78.09.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79年偵字第664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79、10││││││2號││││實├─────────┼──────────┼──────────┼──────────┤│審│判決日期│86.11.0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79、1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12.14│││├─┴─────────┼──────────┼──────────┼──────────┤│所犯法條│刑法第224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