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4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巷6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96年1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相對人至98年3月
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57,869元正未給付,其中157,869元為消費款。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3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741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3月2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按年息百分│││157869││││之二十計算之利│││元││││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