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774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相對人甲000000000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
夥,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國稅局之查覆資料等)。㈡債務人 范碧玲 之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