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9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1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2、3、4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所載,與附表編號6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除附表編號1、6外,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4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就附表編號5之罪與附表編號6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之宣告,得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之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所列之罪符合上開規定,應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犯附表編號5、6所列之罪亦符合上開規定,應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17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強盜│搶奪│普通竊盜│普通竊盜││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年5│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6月│月│││├──────┼──────┼──────┼──────┼──────┤│犯罪日期│93.1.15至│92.10.8至│93.2.13│92.2.24│││93.2.12│92.11.30│││├──────┼──────┼──────┼──────┼──────┤│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3年│台中地檢93年│台中地檢93年│台中地檢93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788│度偵字第3788│度偵字第3788│度偵字第│││號│號│號│16303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93年上訴字第│93年上訴字第│93年中簡字第││實││1811號│1811號│1811號│2806號││審├────┼──────┼──────┼──────┼──────┤││判決日期│93.12.29│93.12.29│93.12.29│93.11.15│├─┼────┼──────┼──────┼──────┼──────┤││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3年上訴字第│93年上訴字第│93年上訴字第│93年中簡字第││判││1811號│1811號│1811號│2806號││決├────┼──────┼──────┼──────┼──────┤││判決確定│94.1.24│94.1.24│94.1.24│93.12.13│││日期│││││├─┴────┼──────┼──────┼──────┼──────┤││刑法第330條│刑法第325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所犯法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不合│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減刑條例││第3款│第3款│第3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拘役或罰金金││又15日│又15日│又15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4係數││││││罪併罰││││└──────┴──────┴──────┴──────┴──────┘┌──────┬──────┬──────┬──────┬──────┐│編號│5│6│││├──────┼──────┼──────┼──────┼──────┤││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罪名│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有期徒刑7年2│││││月│月│││├──────┼──────┼──────┼──────┼──────┤│犯罪日期│85.8.15至│85.11.20及│││││85.8.23│85.12.1│││├──────┼──────┼──────┼──────┼──────┤│偵查(自訴)│雲林地檢85年│台中地檢85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186│度偵字第│││││號│23324、23933││││││號│││├─┬────┼──────┼──────┼──────┼──────┤│最│法院│雲林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度訴字第│86年度上訴字││││實││424號│第804號││││審├────┼──────┼──────┼──────┼──────┤││判決日期│85.11.13│86.5.14│││├─┼────┼──────┼──────┼──────┼──────┤││法院│雲林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5年度訴字第│86年度上訴字││││判││424號│第804號││││決├────┼──────┼──────┼──────┼──────┤││判決確定│85.12.9│86.6.13│││││日期│││││├─┴────┼──────┼──────┼──────┼──────┤││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所犯法條│第9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不合││││減刑條例│第3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1年6│││││拘役或罰金金│月又15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5、6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