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80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以96年度簡字第803號判決判處拘役70日,緩刑2年,於96年9月24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8年2月28日復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19日以98年度中簡字第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98年4月20日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顯示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情形。另審酌受刑人前後兩案之犯行均係犯竊盜案件,而受刑人前案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03號判處拘役70日後,並於96年9月24日確定後,緩刑不足2年,隨即於98年2月28日又犯下後案犯行,據此,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無法收其預期效果,有對受刑人執行刑罰避免其再犯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