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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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7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嘉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929號、104年度偵字第1053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范嘉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0、31所示之甲基安非
他命共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9所示之玻璃
球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范嘉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二)科刑:
1、主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
內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
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
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
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2、從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0、31所
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39所示之玻璃
球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929號
104年度偵字第10534號
被告范嘉瑋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號(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嘉瑋於民國104年10月11日下午8時許搭乘 黃明翔 (所涉
施用、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罪嫌,另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104年度偵字第10533號案件偵辦中
)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期間,在新竹市○○路
邊,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下午10時15分許,其等停靠在新竹縣尖石鄉嘉樂
村1鄰竹120線27公里處路旁與進入該車後座之 呂西亞 (所
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由員警追查中)交談時,因形跡
可疑而為巡邏員警上前盤查,員警目視發現該車副駕駛座旁
有吸食器及甲基安非他命等物,遂當場逮捕黃明翔、范嘉瑋
並搜索上開車輛,在車內扣得附表編號1至29、32至38所示
黃明翔所有之施用剩餘甲基安非他命共29包(純質淨重共20
.5091公克)、玻璃球7支、吸食器2組、分裝盤1個、挖
杓1支、無殺傷力之道具槍1支、無殺傷力之道具槍半成品
1支、瓦斯鋼瓶1瓶及陶質顆粒珠1包,與附表編號30、31
、39所示范嘉瑋所有之施用剩餘甲基安非他命2包、使用過
之玻璃球1支。員警復經范嘉瑋同意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
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嘉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黃明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呂西亞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符
合,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及附件一至三、被告及證人黃明翔所出具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尖石分駐所陳報單、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8日編號4A150227號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104年11月14日編號D0000000至D0000000號藥物檢
驗報告、104年11月11日編號D0000000T號藥物檢驗報告各
1份、警員 曾國慶 104年11月16日職務報告、查獲現場照片
4張、查獲過程錄音影檔案光碟1片、扣案物品照片15張、
扣案之附表所示物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附表編號30、31所示甲
基安非他命2包因為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附表編號39所示使
用過之玻璃球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業經被告
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
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意旨另以被告為意圖販賣
而持有附表編號30、3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2包。因認被告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罪嫌。經查: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
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卷內
警員曾國慶104年11月16日職務報告之記載,本案並未查得
被告以手機或其他工具向他人推銷或出售扣案之附表編號30
、3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相關事證。又參酌被告遭扣押
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驗前淨重合計僅0.8733公克,數量甚
少,與一般有意出售毒品牟利者,通常會持有一定數量毒品
情形有異等情,實難僅因被告遭員警查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
,即認定其有出售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意圖。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涉有報告意旨所述之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應認被告此部分
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
原因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檢察官陳中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綠堂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
├──┼──────┼──────┼────────┤
│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證人黃明翔│
││(即扣押物品│重0.3197公克││
││目錄表附件一│;驗餘淨重0.││
││編號1;檢體│3165公克)││
││編號1)│││
├──┼──────┼──────┼────────┤
│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626公克││
││目錄表附件一│;驗餘淨重0.││
││編號2;檢體│3585公克)││
││編號2)│││
├──┼──────┼──────┼────────┤
│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693公克││
││目錄表附件一│;驗餘淨重0.││
││編號3;檢體│3652公克)││
││編號3)│││
├──┼──────┼──────┼────────┤
│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200公克││
││目錄表附件一│;驗餘淨重0.││
││編號4;檢體│3146公克)││
││編號4)│││
├──┼──────┼──────┼────────┤
│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372公克││
││目錄表附件一│;驗餘淨重0.││
││編號5;檢體│3338公克)││
││編號5)│││
├──┼──────┼──────┼────────┤
│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590公克││
││目錄表附件一│;驗餘淨重0.││
││編號6;檢體│3539公克)││
││編號6)│││
├──┼──────┼──────┼────────┤
│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362公克││
││目錄表附件一│;驗餘淨重0.││
││編號7;檢體│3318公克)││
││編號7)│││
├──┼──────┼──────┼────────┤
│8│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425公克││
││目錄表附件一│;驗餘淨重0.││
││編號8;檢體│3387公克)││
││編號8)│││
├──┼──────┼──────┼────────┤
│9│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673公克││
││目錄表附件一│;驗餘淨重0.││
││編號9;檢體│3626公克)││
││編號9)│││
├──┼──────┼──────┼────────┤
│10│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249公克││
││目錄表附件一│;驗餘淨重0.││
││編號10;檢體│3210公克)││
││編號10)│││
├──┼──────┼──────┼────────┤
│1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689公克││
││目錄表附件二│;驗餘淨重0.││
││編號11;檢體│3651公克)││
││編號11)│││
├──┼──────┼──────┼────────┤
│1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549公克││
││目錄表附件二│;驗餘淨重0.││
││編號12;檢體│3507公克)││
││編號12)│││
├──┼──────┼──────┼────────┤
│1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393公克││
││目錄表附件二│;驗餘淨重0.││
││編號13;檢體│3354公克)││
││編號13)│││
├──┼──────┼──────┼────────┤
│1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917公克││
││目錄表附件二│;驗餘淨重0.││
││編號14;檢體│3874公克)││
││編號14)│││
├──┼──────┼──────┼────────┤
│1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349公克││
││目錄表附件二│;驗餘淨重││
││編號15;檢體│0.3304公克)││
││編號15)│││
├──┼──────┼──────┼────────┤
│1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289公克││
││目錄表附件二│;驗餘淨重0.││
││編號16;檢體│3236公克)││
││編號16)│││
├──┼──────┼──────┼────────┤
│1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706公克││
││目錄表附件二│;驗餘淨重0.││
││編號17;檢體│3660公克)││
││編號17)│││
├──┼──────┼──────┼────────┤
│18│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4089公克││
││目錄表附件二│;驗餘淨重0.││
││編號18;檢體│4043公克)││
││編號18)│││
├──┼──────┼──────┼────────┤
│19│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926公克││
││目錄表附件二│;驗餘淨重0.││
││編號19;檢體│3880公克)││
││編號19)│││
├──┼──────┼──────┼────────┤
│20│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337公克││
││目錄表附件二│;驗餘淨重0.││
││編號20;檢體│3300公克)││
││編號20)│││
├──┼──────┼──────┼────────┤
│2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953公克││
││目錄表附件三│;驗餘淨重0.││
││編號21;檢體│3919公克)││
││編號21)│││
├──┼──────┼──────┼────────┤
│22│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為殘│同上│
││(即扣押物品│渣袋,僅測得││
││目錄表附件三│驗前含袋重0.││
││編號22;檢體│2116公克)││
││編號22)│││
├──┼──────┼──────┼────────┤
│2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317公克││
││目錄表附件三│;驗餘淨重0.││
││編號23;檢體│3263公克)││
││編號23)│││
├──┼──────┼──────┼────────┤
│2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597公克││
││目錄表附件三│;驗餘淨重0.││
││編號24;檢體│3562公克)││
││編號24)│││
├──┼──────┼──────┼────────┤
│2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1636公克││
││目錄表附件三│;驗餘淨重0.││
││編號25;檢體│1595公克)││
││編號25)│││
├──┼──────┼──────┼────────┤
│2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0687公克││
││目錄表附件三│;驗餘淨重0.││
││編號26;檢體│0652公克)││
││編號26)│││
├──┼──────┼──────┼────────┤
│27│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0.3806公克││
││目錄表附件三│;驗餘淨重0.││
││編號27;檢體│3757公克)││
││編號27)│││
├──┼──────┼──────┼────────┤
│28│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8.0341公克││
││目錄表編號1│;驗餘淨重8.││
││;檢體編號28│0303公克)││
││)│││
├──┼──────┼──────┼────────┤
│29│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同上│
││(即扣押物品│重3.7123公克││
││目錄表編號5│;驗餘淨重3.││
││;檢體編號29│7075公克)││
││)│││
├──┼──────┼──────┼────────┤
│30│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被告│
││(即扣押物品│重0.4838公克││
││目錄表編號6│;驗餘淨重0.││
││〈嗣變動為30│4804公克)││
││〉;檢體編號│││
││30)│││
├──┼──────┼──────┼────────┤
│3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被告│
││(即扣押物品│重0.3895公克││
││目錄表編號7│;驗餘淨重0.││
││〈嗣變動為31│3863公克)││
││〉;檢體編號│││
││31)│││
├──┼──────┼──────┼────────┤
│32│玻璃球(即扣│7支│證人黃明翔│
││押物品目錄表│││
││編號8)│││
├──┼──────┼──────┼────────┤
│33│吸食器(即扣│2組│同上│
││押物品目錄表│││
││編號9)│││
├──┼──────┼──────┼────────┤
│34│分裝盤(即扣│1個│同上│
││押物品目錄表│││
││編號10)│││
├──┼──────┼──────┼────────┤
│35│挖杓(即扣押│1支│同上│
││物品目錄表編│││
││號11)│││
├──┼──────┼──────┼────────┤
│36│無殺傷力之道│1支│同上│
││具槍(即扣押│││
││物品目錄表編│││
││號13)│││
├──┼──────┼──────┼────────┤
│37│無殺傷力之道│1支│同上│
││具槍半成品(│││
││即扣押物品目│││
││錄表編號14)│││
├──┼──────┼──────┼────────┤
│38│瓦斯鋼瓶及陶│1瓶、1包│同上│
││質顆粒珠(即│││
││扣押物品目錄│││
││表編號15)│││
├──┼──────┼──────┼────────┤
│39│使用過之玻璃│1支│被告│
││球(即扣押物│││
││品目錄表編號│││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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